审判实践中存在如此一块案例,王某与李某系邻里,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王某将李某的手咬伤,此时,长期居住在王某家的王某的女婿张某见状后,便急忙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其花费了2000元。李某出院后,两家关系并未好转,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需要李某返还其支付的2000元治疗费。而李某面对张某的起诉,则倡导此款是张某为其岳父王某垫付的,故不应返还。
对此案在处置时存在两种建议,一种建议觉得张某的行为是代其岳父履行义务的行为,故李某不负返还;一种看法觉得张某对李某受伤无救治义务,张某出钱给李某治伤,李某作为受益人,应负返还责任。
上述案例中对案件处置的不认可见,其争议的根本问题是此案是属有因管理还是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办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别人的利益管理别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因无因管理的成立,在管理事务的管理人和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之间就发生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正确确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置无因管理之债纠纷的重点。为了使无因管理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适用,笔者依据上述案例所提出的法律课题,特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作以下简析,供广大同仁商榷。
国内《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需要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据此规定,笔者觉得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拥有以下三个条件:
1、管理人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最重要条件。无因管理之无因,是指管理人对别人事务的管理没法律上是什么原因。管理别人事务的法律缘由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就管理别人事务的法律依据上说,有两种状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有管理权利而为管理的,为有法律依据的管理;有管理义务而管理的也为有法律依据的管理。从法律规定无因管理规范的性质上说,无因管理规范在于赋予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的合法性,亦即便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由于在法治社会,其他人都不能对别人的事务加以干预,没权利管理别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本应为违法的行为。但社会一同生活规则又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应互有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务在很多状况下又需要别人主动地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无因管理规范,规定在肯定条件下行为人虽无权利而对别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不具备违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为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得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成本的权利。从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法律成效上说,无因管理规范在于鼓励社会成员的主动互助精神,由于对别人的事务没权利管理的,也就没管理的义务,但为了别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虽无义务也应为之管理,管理人因此而为管理的,仍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必要的成本。因此,依国内《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管理人有无管理别人事务的法概念务或者约概念务,是认定管理人的管理是不是为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要件。